我市出台最新版《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完成上市可获310万元补贴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修改后,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从今年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施行。
相比旧版本,新版《办法》更加明确了资金的资助范围、对象、方式,许多条款都得到了细化。《办法》将继续对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进行资助。资助范围有七方面:(一)是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二)是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是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四)是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五)是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新版《办法》对享受资助的项目进行了条件设置,符合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包括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当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风险补偿的标准为:对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发展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担保机构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按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承办机构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资助规模原则上每年500万元。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