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曲可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金陵晚报报道家有一对儿女,在旁人看来是一件美满的好事。可对于刘大权、赵敏夫妇来说,这一对儿女却成了他们心中永远的遗憾。为治疗儿子突患的重型再生障碍型贫血,他们决定用创造生命的方式来挽救生命,带着这样神圣的使命,女儿降临人世,赵敏的脐带血则成了挽救儿子生命的唯一机会。
病魔降临:一线生机在脐带血
2004年,刘大权、赵敏夫妇5岁的儿子刘小明在玩耍中跌倒而出血不止。吓坏了的夫妇俩赶紧带着宝贝儿子去医院检查,没想到查出了大问题:再生障碍型贫血。治愈率较低,转化为急性白血病几率较高,医院的病情告知和推测让夫妇俩濒临崩溃。在有关医生的指点下,他们决定采用脐带血干细胞移植的方式来挽救儿子的生命。简单地说,就是赵敏再怀孕一次,接着利用赵敏分娩的机会将只有在那时才会出现的脐带血采集下来,再将脐带血干细胞移植到刘小明的骨髓中。“一旦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成功,再生障碍型贫血将被彻底治愈或根本好转。”看到相关宣传及费用,刘大权、赵敏决定赌一把。
第一次大哭:幸福地等待奇迹
2005年3月,夫妇俩与天津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脐带血干细胞储存合同书》,并交纳脐带血存储检测费和第一年的保管费3259元。2005年1月,夫妇俩拿到了江苏省省级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这份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肯定了刘小明的严重病情,认为目前该病症治愈率低,治疗结果难以预测,建议南京市和区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实际困难予以照顾”。“儿子啊,等妈妈肚子里的宝宝生下来,你的病就全好了。”挺着大肚子的赵敏心情不错,“你想要一个弟弟还是妹妹啊?”病床上的刘小明当然无法理解妈妈大肚子对他的重要意义,嘴角显出天真的笑容:“妹妹!”一家三口在病房里分享着自从刘小明得病后少有的幸福气息。2005年4月4日,刘大权、赵敏夫妇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合法生下了他们的女儿刘小娟。在赵敏分娩过程中,医院的医生采集到了赵敏的脐带血,协和公司随即将脐带血保存起来,整个过程非常顺利。产房内,虽然刚生下女儿,但赵敏却一点也不觉得虚弱,想到儿子的病将因此好转乃至痊愈,赵敏激动地抱着刘大权大哭:“老公,我们的儿子总算有救了,我们现在儿子、女儿都有了,我们要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长大,我太高兴了!”刘大权也激动得直抹眼泪:“老婆,你很了不起,我永远都会爱你,爱我们的孩子!”
第二次大哭:希望在瞬间破灭
希望只维持了22天。2005年4月26日,协和公司做出自体脐带血基本情况报告,报告显示:脐带血样品厌氧菌T呈阳性,无法正常使用。简而言之,赵敏的脐带血因为一定的原因受到了污染,已肯定无法用于治疗刘小明的绝症。夫妇俩觉得无论什么样的词语都无法形容他们在得知这一消息时的感受,夫妇俩呆呆地坐着,他们无法相信自己已尽了最大努力,眼见儿子就要得救,可希望却在瞬间灰飞烟灭。正在坐月子的赵敏流着泪,她实在无法再掩饰极度失望和悲伤的情绪放声大哭:“为什么我们的儿子那么命苦!为什么老天不给他机会活呢!我们没有做过坏事,我们只想一家人平平安安地活下去,昨天晚上我还梦到儿子病好上学了,这是为什么啊?”两次大哭,前一次暖得心里烫烫的,后一次却冰得彻骨寒。
法律援助:获一次性补偿八万
什么原因导致脐带血被污染?谁应该对此负责?刘大权、赵敏夫妇认为问题很简单。既然赵敏已在分娩时提供了脐带血,并未发生因脐带血过少而导致的无法正常采集的情况,那么肯定是在脐带血采集、运输、存储这三个环节中遇到了问题。既然不是自身的责任,那么就应该由对方负责。2005年5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大权、赵敏夫妇一家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将三个环节的负责单位告上了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但负责采集的南京市第一医院、负责运输的协和华东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负责储存的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均认为,自己在处理所负责的环节时均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过错。2005年11月,雨花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告应按《脐带血存储合同》约定,向存储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雨花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去天津打官司,这对于经济条件崩溃的刘大权、赵敏一家人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南京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中既存在合同纠纷,也存在侵权纠纷,在原告选择侵权作为诉讼方式时,本案应定性为侵权纠纷,裁定雨花台区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仍由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本案。之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双方再无纠葛。2006年10月,雨花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儿子要救,女儿要养,我们尽力了。”这是刘大权、赵敏夫妇就本案的最后表态。
律师解读:这场官司为何和解
管辖权已经明确,官司即将开庭审理,为何刘大权、赵敏夫妇选择和解,而且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当初索赔的金额?曾担任副主任医师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欣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首先脐带血受到污染是否系负责单位的过错导致就很难确认,即便确实是负责单位造成的,最重要的损害后果也无法确认。刘小明得病不假,但脐带血还没有移植到刘小明体内。即便移植了还存在一个疗效好坏的问题,因此,将根本没有作用于刘小明身上的不确定行为与如果脐带血不受污染、刘小明一定会康复的假象后果联系起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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