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东莞2月8日电 (李映民宋爱国张晓航)广东东莞市道滘镇某食品有限公司几名工友闲时无聊,在厂区内玩“比武”。尽管事先已约定不准伤及要害部位,可在拳来脚往中,一名工友还是意外身亡。记者今天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被告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一宗离奇致人死亡的案件,为此,公诉方东莞市区检察院还就案件的定性问题,专门向东莞市和广东省两级检察机关提交了请示。
去年五月五日晚十时三十分左右,道滘镇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几名员工何某波、韦某、刘某以及陆某,在厂区内玩“比武”。后来,工友尤某经过此处,也加入其中,并与何某进行对打。
开打前,双方约定不许攻击头部和下阴等重要部位。在攻守过程中,何某波先踢中尤某的腹部,后又拳击尤的腹部,尤后退几步当即倒地不起。何某波等人发现情况不妥后,立即将尤抬回宿舍采取急救措施。后尤某又被送医院抢救并被证实不治身亡。次日凌晨,何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此案中,被告与被害的“比武”行为属于双方约定行为。而且,何某波在比武过程中也未有“违约”行为。他们的约定是否可以成为被告何某波免责的依据?
东莞市区检察院对此表示,拳脚无眼、人命脆弱。由于民间约定的所谓“比武”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对于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构成侵害。因此,法律没有赋予其可免责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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