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节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以及调整了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刚刚发布的实施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我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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