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昨天发布了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三、2007年2月17日(除夕)至2月22日(年初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6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和批发。取得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五、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七、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局受理举报电话:96119。选稿:顾卓丹 来源:文汇报 作者:周美良 周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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