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安讯(记者 杨德合)盗窃摩托车嫌疑人被刑警队抓获,调查中,刑警队了解到该嫌疑人之前就曾因盗窃而被巡警队抓过,但是最后交了几千元罚款就被放了出来。嫌疑人已经构成盗窃罪,巡警队为什么没有将嫌疑人移交刑警队,而是收钱放人?近日,子长县检察院对当事人、子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侯某展开调查。
偷车贼再次落网,供出巡警中队长
今年元月,偷车贼石某因为偷盗摩托车被子长县刑警队抓获。在调查中,石某向警方供称,他曾经在2006年5月在子长县安定东路偷过一辆摩托车,2006年7月,被子长县巡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侯某抓住,但随后处理中,侯某要他交了6000元钱,就把他放了出来。
昨日下午,记者在子长县检察院了解到,经价格中心认证,嫌疑人石某5月份所盗摩托车价值在6000元以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侯某没有按照规定将嫌疑人石某移送刑警大队,而是收钱放人,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目前已经被内部调查,检查院正在起草正式立案的请示材料。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盗窃财物价值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侯某却采取收钱放人的错误做法,涉嫌滥用职权。”
完成任务后,罚款用于中队开支
“他们每个月都有罚没任务,一个月是2万元。”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类似侯某收钱放人的情况不是个例。只是侯某因为案犯再次落网而暴露出来了。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任务所迫。在这位知情者提供的几份特别的“账单”上,详细地记录着2005年11月下旬至2006年元月上旬不到两个月的短短时间内,该中队罚没的部分账务:“……2005年11月30日,中午抓到小偷薛某某押款2000元……2006年1月份,在弃家湾抓到赌博罚款10400元……”
“他们收钱也没有任何票据,而收到的钱多数用于完成大队交给的任务,任务完成了后,多出来的钱用于中队开支。”知情者表示,不管怎样,侯某把本应是刑事案的嫌疑人放回社会,造成嫌疑人又犯罪的严重后果,他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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