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Q币大盗”遭遇盗窃指控
盗窃对象是什么成庭上争议焦点
法制网杭州2月8日电 记者余东明 李建平 陈东升通讯员吴嘉源面对检察官的指控,两名“Q币大盗”终于崩溃了,恨不得把所有罪责都推给对方……今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偷盗案。
此前,陈某和胥某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入侵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然后在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利26万元。2006年12月25日,本报曾详细报道了此案遭遇的定罪难题:是盗窃罪、诈骗罪,还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三罪之争令检方难以下手。
在开庭前,公诉人周宏伟告诉记者:“经过审查,我们认为两人盗打电话充值Q币应该以盗窃罪起诉。”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盗窃罪和犯罪数额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面对检方指控,辩护人说,如果将盗窃对象锁定为电信资费,两被告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并没有给实际用户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充值的Q币虽然被卖给了下家,但腾讯公司并未向电信公司索取这部分费用,因此电信公司并未造成损失。
辩护人还认为,如果盗窃对象是Q币,由于Q币是一种用于取得腾讯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财产属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电信资费虽然以虚拟的形态出现,但它是一种法定有价的服务收费,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人周宏伟说。针对犯罪数额的问题,检方指控,犯罪数额有两笔,一是盗打丽水电信155880元,二是盗打上海电信718600元。
周宏伟说,通过从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QQ号码记录与其出售给下家的QQ号码进行比对,结合丽水电信、上海电信提供的被盗打充值话务单据来看,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两笔数额是吻合的。
“Q币在充值过程中虽然是1元人民币对1Q币,但Q币及其使用仅是腾讯公司的企业行为,以盗取的Q币的数额来确定盗窃数额不合理。”辩护人说:“这应该由相关部门来进行确定并估价。”
记者了解到,如果检方指控成立的话,陈某和胥某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为此,两人在庭上不禁争了起来,都认为自己是从犯,对方才是主犯,恨不得把罪行都推给对方。但周宏伟认为,从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两人分工来看,两人是共犯,不存在主次之分。
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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