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长鹏)昨天上午8时30分,原亳州市委组织部长王寿林涉嫌受贿一案,在阜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寿林对其于1997年至2001年在含山县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和1万美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王寿林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9人的现金与购物券,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
在庭审中,王寿林与其辩护人对指控多予以承认,但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辩护。辩护人认为,王寿林在案发前,已退回部分赃款,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王寿林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系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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