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用完的特别费算不算公款?需不需要缴回?是否知情?有没有主观上的贪污犯意?都是检方亟须厘清的关键。
新快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马英九会不会因特别费案被起诉,关键在不需单据核销的款项汇入账户后,客观上的法令解释及主观上的侵占、贪污犯意如何认定;检察官解读此“历史共业”的一念之间,可能改变历史。
问题在不需单据核销的部分。首长以领据签名领走后,这笔钱算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是公款,预算法规定没用完的公款要缴回“国库”,马英九即使在特别费案爆发后捐出,仍可能被质疑没用完为何未缴库?并有既成犯的问题。
依“行政院”的说法,特别费是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实质补贴”性质的首长业务费用,“法务部”的解释也认为给首长的“特别酬庸”,即使未用尽,惯例上也不必缴回。在信赖保护原则下,马英九未将剩余的特别费缴回,又是谁的责任?
另一方面,马英九对特别费的认知,牵涉他有没有犯意的问题。如果检方认定特别费全数都要用在公务上,全部都是公款,马英九也有同样认知,却将没用完的钱留在个人账户,当然符合贪污罪的要件。
若是马英九本身认知不清,他个人有无“违法意识”,有无侵占公款、贪污犯意,就是检方亟须厘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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