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案例引发对《工伤保险条例》质疑
本报上海讯 一名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交通协管员,引发的工伤保险的赔偿纠纷持续2年之久。上海南汇区法院日前判决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共同赔偿原告盛某家属5万元。
2003年11月27日,盛某和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上岗协议书,担任交通协管员。2004年12月13日,盛某在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凌晨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盛某在发病5天后才去世,有关部门认为盛某死亡事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因此不认定为工伤。据此,公安局方面未进行任何赔偿,只组织了职工捐款等。家属觉得盛某死得太冤了,要为盛某死亡讨个说法。
2006年10月17日,本案首次开庭,南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事发前受雇于两被告,与两被告行使交通管理职能有密切关联,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利益,因此两被告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共同赔偿原告盛某家属5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件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尽合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对突发疾病的病人以及家属还有单位都近乎苛求,因为他们都想尽力将病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而这个“将病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但又没有拉回来的时间超过48小时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48小时内”的规定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无疑也为日后死者亲属和单位发生争议埋下伏笔。(阮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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