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邹正斌伍晓伟) 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已弃厂逃债不知下落,面对闲置的企业,简单的采取保全措施,既不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债务人加大损失。为了寻求两全其美之策,金湖法院通过多方调解,依法指定将闲置企业租赁转让他人经营,不仅救活了企业,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纪某投资创办了面粉加工生产企业。去年3月企业资金短缺,纪某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为躲避信用社催要和法院执行,纪某弃厂远走他乡。在此情况下,去年10月,信用社申请金湖法院对纪某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值得保全的仅有一台价值20余万元的面粉加工生产设备。法院认为,如果简单的对此设备采取保全,待判决生效后,因设备长期无人使用和管理,有可能锈蚀报废;如果拆除当废铁变卖,20余万元的设备最终只能卖到2万元左右,得不偿失。
鉴于此,金湖法院研究决定,与其“张网捕捞”不如“放水养鱼”利用设备,救活企业。在征得信用社同意后,法院与纪某的父亲取得联系,讲明利害关系,纪某的父亲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去年12月,法院、信用社以及纪某的父亲共同协商,采取公开招标租赁的方法,指定由曾某租赁该企业机器闲置设备,恢复生产,每年1.2万元的租金用来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不仅救活了企业,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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