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将在3月实施。新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银监会表示,此举旨在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金融租赁“新政”中的最大突破,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信托要“突出主业”
银监会表示,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规章,主要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
同时,新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如在固有业务上,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这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而在集合信托业务中,也明确了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条款,以限制关联交易。新办法还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划定了门槛,如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等。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行再涉金融租赁业
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向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打开了金融租赁业的大门。而按照设立要求的条件看,“新政”更是倾向于银行入主金融租赁业。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来的重大转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而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