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昭玮实习生黄翠)进门时撞在了没有任何标志的玻璃门上,眼镜被撞碎了,眼睛也被撞肿了,要求店家赔偿时,店家却欲以补偿一张价值100元的餐券了事。省消协认为,消费者无责任,这完全是店家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今年1月29日9点半,西安市民严先生到北大街一家西餐厅吃饭,刚走进大门,便撞在了里面的玻璃门上,眼镜被撞了个粉碎,眼睛也被撞肿了。据严先生介绍,其实这个西餐厅有两层门,里面的玻璃门又分左右两扇,左边是块大玻璃,灯光昏暗,右边虽然是进出的门,却没有灯光。因为没有任何标志,他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左边玻璃的存在,便一头撞在了玻璃上。事情发生后,严先生将此事反映到青年路工商所,调查清楚后,工商所认为西餐厅有过错,让西餐厅赔偿严先生损失230元钱(眼镜价值400多元)。然而,西餐厅却以自己还没有开业及顾客自身也有过错为名,拒绝赔偿,但作为补偿,可送给严先生一张价值100元的餐券。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认为,消费者并无责任,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店家没有在玻璃门上张贴告示进行提醒,也是店家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警示不到位的结果,所以,店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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