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2月10日电因认为媒体报道不实,“超女”张靓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上海的一家报业集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靓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7月8日,上海一报业集团下属的报刊刊登报道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要求住进总统套房。
2006年8月,张靓颖起诉报业集团,认为记者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报业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张靓颖要求被告在指定报刊、网站上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报业集团在法庭上辩称,报纸所刊登的,虽然会给张靓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记者撰写报道并无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引起诉讼的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报业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这一报道有所不妥。但是,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因此,仅从涉案文章看,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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