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镒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著作权案,原告是一位普通市民,被告则是哈尔滨市某政府机关。
展会用自己作品未署名
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刘先生是一位摄影家,平时经常到各地采风摄影,并在多处刊物上发表过自己的作品。
刘先生看到招商广告上一共使用了他的四幅作品,这次展会制作的宣传灯箱上修改并使用了他拍摄的冬季风景、街道夜色、江边浴场等3幅摄影作品,并在某合作项目介绍书封面上修改并使用了他拍摄的一幅沿江景色摄影作品,而这些作品上均没有给自己署名。看到这些情况后,刘先生找到相关单位。这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做的这项工作是政府指定的工作,而且是公益性的,谈不到什么著作权的问题。
后刘先生又多次与该机关进行交涉,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一气之下,刘先生于2006年以侵犯著作权将这家机关起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在法庭上刘先生称,该政府机关在大型展会的相关广告和书籍上,擅自修改、使用他的4幅摄影作品,未署他的姓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该机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他经济损失12000元。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刘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作品底片等相应的证据。
针对刘先生的指控,被告反驳,在展会期间,他们利用图片、文字、多媒体,印制并发放招商项目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哈尔滨市的经济实力,推介招商引资项目,宣扬冰雪文化,突出科技优势。该机关是为了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使用经市政府、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经费,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时间内,为促进哈尔滨经济振兴的目的而做的这些,所以他们属于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刘先生拍摄照片支出费用在前,他们使用行为在后,刘先生为拍摄照片支出的费用不能算作他们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该机关的布展工作没有给刘先生造成任何损失,更没有对他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该机关作为参展单位,与展会收取门票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取得任何收入。所以刘先生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机关是否侵犯了刘先生的著作权以及应如何确定该机关的责任。法庭确认刘先生是案件中4幅作品的作者,同时确认了该机关曾使用了这4幅作品。该机关在法庭上提出,根据《著作权法》中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庭认为该机关以此规定为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是不成立的。因为被告机关无法证明该四幅作品是被告曾经发表过的作品,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给作者署名。虽然该机关执行的是公务,办的也是公益事业,也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但不能成为不支付报酬的理由。
最后法庭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赔偿金1300元。
著作权就是财产权
黑龙江省法律专家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专有权利。其最大特点就是只有它的所有人可以使用其财产或决定财产的使用方式,而其他任何人未经他的许可不得使用其财产,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应依法制裁。
社会学专家认为,著作权制度给予创作者专有权是为了鼓励有益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使作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能趋于平衡。作者对其作品并非享有随心所欲的专有权,著作权的内容须是法律明确规定赋予的,权利内容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并规定了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及向著作权人付费的“合理使用”,作者须在法律授予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著作权。而对于使用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使用者需要了解拟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使用行为涉及哪(些)项著作权权利,使用前是否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是否须付费等。著作权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用者并不能以不是故意、不知法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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