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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仍然存在 千亿元私募基金亟待法律规范监管

  千亿私募基金亟待法律监管

  法制网记者 张雪丽

  2006年岁末,博时基金公司管理单只基金年限最长的基金经理肖华悄然退场。

  “离开博时后,将转而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工作,目前正在筹划个人发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肖华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

  肖华———国内顶尖的基金经理之一,他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在基金业内几度辉煌。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该基金2003年净值增长率34.34%,在当时全部的70多只基金排名中名列第一。

  从2002年10月9日,即博时价值增长基金成立时,肖华就开始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一直到离职,连续任期已经超过4年。他也因此成为国内连续掌管同一基金时间最长的基金经理之一,然而,成绩如此炫目的肖华在离开博时基金后,没有选择另外一家基金公司,却是离开了公募基金行业,只身投向私募业。

  也许,肖华的转投也仅仅是一个开始而已,然而,私募诱人的力量却已经显现。

  推手 来自股市

  2006年股市的辉煌无疑成为私募基金繁盛的又一个原动力,诸多明星人物的加盟使这场基金盛宴显得越发热闹。

  据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田晓林估计,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推断,国内私募基金的规模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一万亿关口的迈进似乎指日可待。

  4年熊市之后,2006年在众多熊市套牢者迎来解套的欢呼雀跃声下,活跃在中国股市的各路私募基金可谓赚得盆满钵满。在2006年沪综指全年涨幅130%的背景下,不少规模不小的私募基金取得的涨幅竟然远远超过400%。

  “告别了4年的熊市,中国股市的牛市才进入第二年。在强大赚钱效应的影响下,大量民间资本不断流入股市。”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年初以来,在指标股纷纷休整、基金发行节奏减缓的同时,市场之所以保持火热,与蛰伏在国内市场的近万亿元私募基金群体关系密切。”

  私募基金似乎成为2007年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砝码。

  私募基金,又可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两者有着截然不同之处。

  公募基金的募集公开,面向不确定的广大公众,要求相对低得多,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私募基金只对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的购买额度一般比较大,有一些特殊的基金则更是针对有资金雄厚,抗得住风险的投资者。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著名的“量子基金”、“老虎基金”,就是国外最典型的私募基金。

  在私募基金市场摸爬滚打多年的王昆就比较具有私募投资者的特点:王昆,浙江人,做传统产业出身,身价上亿元。他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中共有8个人,每个人最少出资300万元,上千万的基金交由一个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对于这位幕后神秘的基金操盘手,王昆表示:“这家基金公司的经理同样也加入到我们的基金投资中,共担风险,信誉度高,专业性强,3年的时间,我的收益达到了260%,尤其在2006年,增长很快。”说到这王昆不无喜悦。

  私募基金能够使资本增值加速,也有着风险性大的特点,我国现有的所谓“私募基金”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而更多的是具有“地下资金”性质,这些地下资金并没有完全的合法性和监管的可行性。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衍生产品部基金研究员仲黎明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合法化是以后基金的发展趋势,私募基金灵活性大,与其地下操作不如拿到台面上规范操作,但是,对私募基金也不能盲目地选择,它的风险性比公募基金要大。目前存在的一些私募基金是经过市场几年来不断地调整留下来的,并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是高收益,这里面存在着选择性偏差的原因。”

  “一部分地下期货私募基金,特别是与期货经纪公司密切相关的期货私募基金已经具有了契约型封闭式期货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在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时候,这些地下期货私募基金的危害性暂时还没有暴露出来。一旦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一系列因地下期货私募基金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将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一位资深的私募基金经理同样不无担忧地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地下私募期货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作流程,导致对其监管的不可能性。”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公开表示,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使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风险 仍然存在

  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要求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位私募经理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保护:“法律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保护我们操作者的利益和基金的稳定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拥有合法身份,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们在筹资方式、投资方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较多的灵活性,在解决企业筹资难题、活跃资本市场方面功劳卓著。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军向记者表示:“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具有不规范、高风险的特征,突出表现为普遍采用‘保底收益’或‘保底分成‘条款,违反国家利率管制,有‘非法集资’之嫌,迫使基金管理人倾向于采取操纵市场等手段来规避自身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代客理财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近年来,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这些年以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

  2006年11月,深交所发布的私募基金研究报告,对于私募基金设立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对于应该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例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管理公司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必须具有基金投资管理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等等;二是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三是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指出,目前私募基金存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二是信托公司搞的资金信托、三基金管理公司执行的集合投资计划。这三种形式目前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主要由合同法来进行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要适用信托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则要受到证券法的约束。这样的后果就非常可能是同样的情况法律适用不同,结果也迥异。而且由于对私募基金缺乏统一的规范,实际中的情形是准入要求低,无需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保护很不充分。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有不少积极意义,投资基金法应该对其加以规范,比如采取注册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管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综合调整。各国的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直接约束较少,有关的约束主要是建立在政府对投资者的个人能力信赖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对私募基金应当允许存在,但严加规范监管政策,适度监管原则要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着重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减少利益冲突,避免‘圈钱’案件发生。”(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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