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论坛之刘柠专栏
1月15日,日本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关于以日本企业西松建设为被告的劳工诉讼案,将于3月16日就“中国民间是否已经放弃了对日赔偿请求权”问题进行当庭辩论。
兹事体大:由于日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上遵循判例制度,所以一旦最高法院做出“日中战争的所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日中共同声明,已经被放弃”的司法判断的话,不仅包括此案在内的一系列已进入司法程序、正等待判决的索赔诉讼很可能因失去法律支持无果而终;一些正在酝酿之中的新的诉讼甚至有可能因不被地方法院受理而无法立案。
那么,中国究竟是否如日方所理解的那样,放弃了所谓“赔偿请求权”呢?这个问题已然成为最大的法律瓶颈。日方的逻辑是,1952年4月8日,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日华条约”,该条约承认了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的原则。而1972年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以“日华条约”已解决了战争赔偿问题,其后不再对同一问题旧事重提为前提的。据此,日方认为,中国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早已因相关条约的签订而在国际法上放弃。只消对现代国际关系史稍具常识,便能看出日方主张在史实和法律两方面的破绽:
第一,尽管当年偏安台岛的蒋介石政府出于对“法统”的焦虑和联合日美对抗大陆的统战需要,明知日本在利用中国当时的形势玩弄条约,待价而沽,却还是“屈尊”与日本签订了“日华条约”,并在条约中追认了一年前签订的、台湾与大陆双方都被排除在外的“旧金山和约”中的所谓对日索赔要求“放弃”原则。但是,标志着中日复交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以废除“日华条约”为前提的,随着“声明”的签署,“条约”自动终结,此乃双方的基本共识,日方不应再拿“日华条约”说事;
第二,所谓“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单方面出于对日战略媾和的目的,拉拢部分国家(47国)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不仅苏联等众多挺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拒绝签字,而且中国根本未被邀请出席。因此,对其合法性,中方始终未予承认。在由中国公民起诉的诉讼问题上,拿当事国从未参与缔约的条约来抗辩,法律依据欠充分,对中国也有失公平;
第三,相对于“旧金山和约”中所谓“盟国及其国民”“兹放弃一切赔偿要求”的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只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未涉及中国国民个人的法律诉求,换句话说,国民个人的受害索赔权利从未被“放弃”。正是基于这一点,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在童增等草根维权人士的法理论证和不懈推动下,中国各地的民间受害者纷纷兴起对日索赔诉讼,个案涉及劳工、慰安妇、细菌战、对平民无差别轰炸等战争犯罪的方方面面。
确有历史文献表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乃两国复交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建交并非日本单方面的所求,而是两国战略利益所在和民心所向。但是,国与国邦交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民个人法律权利的消解。而这种法律权利行使与否,何时、以何种形式行使的问题,基本上属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范畴,是任何政府无权代表或抹杀的。这可以回应日本社会中对民间索赔的一种由来已久的质疑:你们早干什么去了。
客观上,《中日联合声明》签署近一代人之后中国大陆才开始出现民间对日索赔案例的事实(香港则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即出现了民间对日索赔的个案,如“军票”受害索赔案等),揭示了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后国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向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表明正义和公民权利永不过时的立场。
综观近30年来日本在中国民间索赔问题上的应对,可以看出,日本的防线在一点点后退:在从“时效”(即日国内法所谓20年诉讼时效)壁垒,到“国家无答责”(即现政权不对在1947年实施《国家赔偿法》前的国家行为承担责任)抗辩,都已经从司法层面上被突破的情况下,“请求权放弃论”无疑是最后的防线。
唯其如此,此次日本最高法院辩论背景更加耐人寻味,结果也越发扑朔迷离,吉凶叵测。
(作者系日本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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