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一些过激的行为则会适得其反。湖北籍男子田某最近就因为提着煤气罐上门讨工资,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田某曾在永嘉县一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6年9月中旬离开该厂后曾多次催讨自己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
2006年10月15日上午,田某再次来到原来工作过的这家电子机械公司讨薪,仍遭到公司负责人吕某的拒绝。于是,田某从其暂住处拿来一瓶5千克装的煤气罐(内有约1.5千克煤气),回到吕某办公室。当在场的员工上去劝阻时,田某便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吕某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田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夺下了煤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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