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1日讯(记者纪燕玲)因为签署下属送上来的关于撤销一农场的请示,三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此吃了官司。农场将该局告上法庭,该局这种行为是备案行为还是行政处罚,双方在庭审上争论不休。
去年,因经营问题,三亚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向三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请示,决定撤销华林农场并成立清算组,管理局作出了“同意”的批复,该公司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告。
华林农场认为,管理局所作出的批复是程序完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剥夺了农场作为企业法人的生存、经营资格及财产权利归属,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管理局认为,华林农场是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8条规定,乡镇企业改变名称、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这个意义而言,华林农场撤不撤销,完全是乡镇供销公司就能拍板决定的事,属于所有者解散自己开办的企业的行为,乡镇管理局只是作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复同意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履行自己的所有者权益,属于行政管理中的核准行为。同时依据《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提出请示,并在媒体发出撤销(解散)公告,华林农场该告他们,而不应告管理局。
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认为,管理局作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是其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两份批复是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将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应认定为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其作出的两份批复。
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亚中院。这起官司引起了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崇敏认为,管理局作出撤销批复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是备案行为,对华林农场的解散行为不发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直接给予的一种制裁;备案行为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或者完成的事项的行为。管理局并未直接作出撤销(解散)华林农场的决定,而是对供销公司提出的撤销意见予以同意,不影响供销公司撤销华林农场。
据了解,三亚中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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