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不履行法律义务“寸步难行”
陈先生因信用卡违规透支600元,被法院判决限时归还。陈认为法院的判决小题大做,拒不执行。令其意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贷款买房时,连跑了几家银行均遭到拒绝。原来,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各银行对上了“黑名单”的申请贷款人一律不予放贷。陈这才恍然大悟,赶紧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同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王女士由其工作单位支付费用而接受了专业培训,并约定在单位服务一定期限。但其违背诺言擅自离职,被法院判决退还培训费。王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竟出国另谋职业,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时隔不久,王在国外某企业填写“在国内有否未了民事纠纷”的应聘表格时,害怕因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败露而影响求职的成功,遂连夜赶回国内,履行了执行义务。
殷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归还欠款7.8万元后,3次搬家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并被法院下令限制高消费。不久,殷因高价租房做生意被群众举报,法院以殷违反“限高令”对其司法拘留15天。上述案例都是近期发生在上海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人四处碰壁、寸步难行的窘况。
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初具规模
上海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约8万件,其中约有10%的被执行人自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超过6个月仍不能履行义务。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上海法院决定参与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4年,上海高院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商定由上海各级法院定期向该公司提供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诈骗罪生效刑事案件中法人、自然人有罪判决的信息,以及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超过6个月未履行义务的人员名单。2006年,上海高院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有关会议纪要,议定由法院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生效刑事判决的信息,以及有关执行案件的信息。这些信息全部纳入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上海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通过资信有限公司从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查询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包括自然人结算账户开户行及信用卡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其他一般信贷账户的开户行等信息。目前,上海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经具有一定规模。
诚信体系强化法院执行威慑力
上海法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借助社会诚信体系的力量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让拒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记录”者畏惧可能面临的更大代价,形成上海法院执行威慑机制,推动上海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进程,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作为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上海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市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继续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向有关单位提供各类诚信信息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在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为了使向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息的工作实现自动化,上海高院技术部门还研究开发了用于采集诚信信息数据的接口系统,自动筛选出符合提供条件的案件信息生成数据文件,不但减轻了上报工作量,也有助于上报工作的及时、准确。(记者李劼、通讯员顾建荣、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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