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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期刊合法、非法期刊的概念

  期刊的概念是期刊出版管理的基础,无论是审批合法期刊出版还是打击非法期刊出版,都必须首先明确何为期刊。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给出期刊的概念。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将期刊的概念界定为:“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并进而按照期刊持有的是“国内统一刊号”还是“内部报刊准印证”,将期刊区分为了“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以上对期刊的定义基本符合行业管理的需要,也得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可。因此,在修订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除个别文字做了调整外,基本维持了原来对期刊概念的界定,即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新规定比较大的变化是,对于原《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非正式期刊”,由于其已纳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不再作为期刊进行管理。因此,新规定不再调整这部分出版物,现有定义中也未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内部报刊”、“非正式期刊”不再是合法表述。

  此外,由于我国的出版管理实行许可制,因此,并不是所有符合期刊形态的出版物都是合法出版物,而必须依法取得出版许可,方为合法期刊。因此,新规定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也就是说,凡是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期刊”,必须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才是合法期刊,否则均为非法期刊,应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

  综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两款规定对于我们出版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期刊的许可制度、期刊的定义,从而区分了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这既是我们审批合法期刊出版的依据,也为我们认定非法期刊、打击非法期刊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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