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韩粉英 报道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强调,受赠人取得赠予人无偿赠予的不动产,再次转让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后,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税,不得核定征收。
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的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予人无偿赠予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此外文件规定受赠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对住房购买(比照购买)的时间不足5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住房购买(比照购买)的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住房购买(比照购买)的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房价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其中对于购买(比照购买)的时间进行如下明确: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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