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12日发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开始施行。
这个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这个办法,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另据悉,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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