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判15年
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昨天,佛山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张海本人已当庭提出上诉。佛山市检察院指控:张海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共计12074.824208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张海指使他人通过虚增库存等方式将其所侵占的这些款项平账。其中包括:2002年4月,张海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指使健力宝集团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以周转资金的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多万元;2002年6月,指使张金富等人以订购白砂糖为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5000万元;2003年1月,以支付原材料订金的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万元经转账后支付给祝维沙关联公司;2003年6月,指使张金富等人将健力宝集团的两笔共约147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划出。佛山市检察院还指控,张海还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9472.678685万元。其中包括2002年11月至12月,多次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资金划拨到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中;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3950万元为CASA公司收购健力宝集团15%的股权;2004年4月,为偿还对符秉三的100万美元欠款,向广州市番禺华泰轮毂有限公司募款828万元至今仍未归还;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518.128万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以及装修的费用。
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2002年年初,浙江国投受托以3.38亿元收购健力宝75%股权,年仅28岁的张海入主健力宝。2004年8月26日,健力宝集团董事会的祝维沙、叶红汉二人联合召开集团董事会,做出了免去张海集团董事长的决定。9月,新董事会开始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调查。不久,一份由健力宝集团聘请的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随同一份律师意见函于当月底以集团的名义正式递交给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