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
重庆万州区有位一辈子靠打鱼为生的76岁老翁,刚享受农转非政策,还没来得及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就遇上车祸,到底是用农民的标准赔偿还是用城里人的标准赔偿,成为争议焦点。最终法院认定该老人是“城里人”,应享受城里人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因此,原、被告双方这才会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耳赤。
老翁突遭车祸,无疑是不幸的,但因其“恰巧”在车祸前半个月“农转非”,使他得以享受了“城里人”的待遇,得到了远比“农民的标准”要高得多的赔偿,这似乎又算得上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了!
然而,法院判决老渔翁享受“城里人”待遇,却形成了一个极其荒谬的“悖论”——无论转没转为“城镇户口”,渔翁还是那个渔翁,多出的赔偿,显然并不是给渔翁这个“人”的,而是给他的因“移民”而取得的“城镇户口”的——所谓的“户口”这时成了衡量一个人是“贵”是“贱”的唯一条件,这种以户籍为依据、将人区别看待,实质上不就是一种身份歧视吗?对于这位“幸运”的渔翁来说,对于普天之下的“农村户口”而言,这何尝不是一道难解的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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