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了,人也“倒了”? 拆迁中的“暗箱操作”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通过办案,江苏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建议对现有的拆迁流程进行改革 三年查处四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100余万元,而这些被查处的村干部无一例外都将发财的目光瞄上了拆迁。这一现象引起了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简称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的注意,他们通过调查发现,拆迁中的种种“暗箱操作”为某些村镇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在农村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房该如何拆?地该如何征?钱该如何管? 土地征收补偿款 私人随意挪他用 据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2003年上半年以来,该院多次收到群众的举报,称该区中兴街道雁洪镇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国家早已拨付到村里,可村民并没有拿到钱。与此同时,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朱圣兵却在几年之内翻建了厂房,还在多处购买了商品房,其儿子也跟着办起了服装厂。经检察院立案侦查,朱圣兵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2000年的八九月间,朱圣兵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拨付给群众的青苗补偿费48万元借给儿子用于开办公司注册验资。后来,他又将雁洪镇村收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5万元借给他人。 当侦查人员讯问朱圣兵时,他还理直气壮地说:“土地征收补偿费划拨到村里后,要到年底才发给群众,我临时动用一下有啥了不起的,这些钱不都还上了吗?”当然,这样的无知并不能逃避法律对他的追究,最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圣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起案件挪用的数额虽然不大,却反映出一个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款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拨付给村里后,这些款项往往就失去了监管。普通老百姓不知道补偿款何时到账、如何使用,而国土部门、财政部门也很难再对款项的具体发放进行管理。这就使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变相成了某些村干部的私人存款,发生随意挪用甚至贪污的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厂房评估变住房 一下“进账”十二万 违章私建厂房、违法领取房产证、在拆迁时又利用拆迁小组成员的身份将厂房性质改为住房,从而大肆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这就是南通开发区小海镇营房头村委会原主任袁永明的犯罪历程。 2003年初,袁永明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一间厂房和7间附属用房,共约400多平方米。当时,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小海镇已划归为南通开发区管辖。2004年2月,开发区动工修建东方大道,营房头村部分土地需要征收,袁永明的厂房正好处于拆迁之列。为了得到拆迁补偿款,袁永明利用身为拆迁组成员与相关人员较为熟悉的便利条件,先后找到评估公司的陈某和负责拆迁小组工作的小海镇原副镇长高某,要求将厂房评估为住房。就这样,厂房变住房,袁永明一下就多得拆迁补偿款12万元。当然,好处是不能一个人独吞的,拆迁协议签好之后,袁永明分别送给高某、陈某1.7万元和1.55万元。最终,袁永明因犯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12万元也被依法没收。 做事自感有分寸 事成之后才收钱 “我做事还是有分寸的,我给他们办了事,才收他们的钱,不办事,我是不收他们的钱的。”这是南通开发区小海镇营房头村原支书杨茂石在接受审查时反复给自己的辩解。 2004年初南通开发区修建东方大道时,营房头村17组包某家也面临着拆迁。包某有些担心,因为在她家老住宅上有一间属于她父母的老房子,而父母死得早,包某在自己翻建楼房后,就将这间老房拆掉了。包某心想如果这次拆迁得不到补偿,那可是好几万元的损失啊!于是她找到了时任村支书的杨茂石,杨茂石很爽快地答应了。为此,杨茂石拿到了6000元“好处费”。此外,杨茂石还在工程建设等方面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3万元。最终,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按照规定,村民们本来就应得到这些拆迁安置补偿款,但由于他们对拆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总认为找人帮忙说句话,在拆迁时会得到照顾。”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村干部们正是利用拆迁户的这种心理,趁机收受钱财。” 征地拆迁责任大 加强监管太重要 如何预防房屋拆了、人也“倒了”的事件重现?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力促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村干部廉政教育的同时,对现有的拆迁流程进行改革。 “我们的第一项建议就是引入监理公司,使得拆迁公司、评估公司脱离拆迁小组的束缚,形成评估、拆迁、监理三者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该院检察长李宁介绍说,“这将会十分有利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完成好委托任务。” 此外,该院还建议深化村务公开,增强拆迁信息透明度。同时改革青苗费等补偿款的发放形式,国土、财政部门可向拆迁户发放相应的银行信用卡,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偿款打入信用卡内,从而防止补偿款被某些村干部截留、私分或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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