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流失不能怪罪民企 "原罪"说在宪法上不成立
钱卫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2006年度中国法制新闻人物。从理论到实践,钱卫清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在法律维权、危机防范等方面经验教训,办理近百起民企案件。
记者:近两年民营资本原罪论又再次成为焦点,从法律的角度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
钱卫清:“原罪”论折射出社会诸多领域中的争论,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并且跟观察问题的道德倾向有关。而在一个走向法治,建设成熟市场经济的国家,脱离法律标准去谈论“原罪”,整个社会不免陷入这一困扰而难以自拔。
从法律上看,民营经济起初没有任何合法地位,经过1982年、1988年、1999年三次修改宪法,民营经济才逐渐有了合法地位,并最终被宪法接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对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一说,多少误读了法律变迁与民营企业行为合法性评价的勾连。应当看到,民营经济的很多问题是宪法本身发生了变迁所造成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再坚守法律教条主义的观点,以旧日之法审视民营经济的当日之举的作法,显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地位在宪法上不再成为问题,“原罪”一说从宪法上便无从成立。
民众的原罪论调,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非理性化的情绪宣泄,容易将人们引导空泛的伦理争吵和道德说教中去,抑制对问题真实根源的理性思考。
记者:您认为民营企业如何防范法律危机?
钱卫清:实际上,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集体遭遇的正是由于民营企业家发展初期所蕴含的法律风险爆发所招致的法律危机。
一个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恰恰是这种法律危机意识的淡薄,日积月累,导致企业直至产生灭顶的法律危机而无法自救。在当今弘扬法治的环境下,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善于处理法律风险的企业;一个聪明的企业家,一定是一个善于运用法律的企业家。”
记者:您认为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着哪些法律障碍?
钱卫清:现实中许多案例表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过程暗藏凶险,稍有闪失就会陷入各种无休止的纠纷中,甚至招来牢狱之苦。
两年前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其中第7条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意味着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的大环境不断改善,但小环境上障碍仍然不少,除行业准入问题,政策、法规的阻碍很明显,突出存在三大弱点:一是层级低,绝大多数法规属于政策性文件或行政性规章,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二是散乱,各种法规之间互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现象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三是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制定理念上的“问题中心主义”倾向,所有法规都以处理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为核心,忽视系统性和协调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大量存在。
此外,国有资产流失的阴影始终笼罩着民企,似乎谁一动国有企业就会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罪魁”。据有关专家测算,目前由于企业亏损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天达1亿元之多,这种流失是无意义的,但人们往往对这种隐性流失视而不见。相反如果有人提出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资产的分割剥离以利于出售,则马上有人提出这是在侵吞国有资产。(高春颀)
(责任编辑: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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