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3日讯 台北地检署13日下午4时许指控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涉嫌贪污1117万元,马英九依贪污罪嫌起诉。国民党廉能委员会于4时30分,也对外宣布特别费调查结果。廉能委员马以工表示,汇入马英九帐户的特别费,已经由捐款全部用罄,并无任何结余,实难认马英九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及行为。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廉能会当初为调查市长特别费的问题,组成6人小组进行调查,6人小组成员分别是前监委王清峰、马以工、李伸一、赵昌平,前调查局长王光宇,学者余致力,并由王清峰担任小组召委。
台北地检署确定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后,国民党廉能会在召集人张博雅的带领下,对外宣布自行调查的结果。其中项目小组召集人王清峰因为过于辛劳,生病休养,因此没有出席,改由廉能会成员马以工对外说明。
廉能会项目调查小组提出一份多达15页的调查报告,并分摘要8点,分别叙述特别费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形,以及项目小组的认定。
据调查报告摘要:
1,政府预算设特别费的制度存在已久,1950年以前已为五院院长编列专供其代表机关招待与捐赠之用。1952年“立法院”准“行政院”在临时费为部会首长匀支定额之特别费。1953年度人“中央政府”预算编制办法正式编列特别费,而后逐步扩及地方首长及民意机关。
2,特别费用于因公的招待、馈赠并检据核销,不得作为私人馈赠与个人津贴用,但实务上取得原始凭证常有困难,故自1973年起“行政院”函示以原始凭证核销为原则,若无法取得,得由机关首长以领据核销,但 最高以半数为限。实务执行上,又从最高半数变成月初先领半数,以致发生核销后的特别费是公款或私款,以及剩余是否应返还“国库”的问题。
3,特别费与特支费有别,前者为业务费,后者为今之“职务加给”,属待遇的一种。
4,将特别费汇入首长的帐户,乃配合政府的政策,无所谓之侵占。马英九1999年至2005年之间,每年收入有300、400万元,每个月汇20万元给夫人,来源亦无可议。
5,特别费之执行非必由首长亲自为之,亦可由他人或配偶代劳。
6,金钱是替代物,特别费存入首长之甲帐户,而由其乙帐户支出,亦属正常。
7,捐赠本在特别费可支用之范围。民间需要救济者多,公益团体亦难获得政府完全之补助,用特别费捐助需要帮助之个人或公益团体,并无不妥。马英九市长8年任内公益捐赠高达6809万4910元,远逾任内以领据支领之1547万4387元之特别费,纵使扣除以竞选补贴款捐赠新台湾人基金会及敦安基金会之4500万元,仍有2039万余元之余逾,汇入马英九帐户内的特别费,已全部用罄,并无任何结余,实难认马英九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及行为。
8,马英九前市长室幕僚以便宜行事的方式,为首长报销特别费,致生疑义,马英九并未授意,亦未核示,本身当无犯意,亦无纵容部属犯罪的情事。惟市长室幕僚核销原始凭证,确有疏失,应予检讨,以戒来兹。
廉能委员会成员有11人,无党籍部分有6人,包括无党团结联盟主席张博雅,前监委王清峰、马以工、李伸一,学者罗仁权、余致力;具党籍身份者为前监委赵昌平、柯明谋,前调查局长王光宇、前北科大人文科学院长周家华、警大教务长黄富源。(海西)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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