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3日电 马英九因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今天(13日)遭检方查黑中心以贪污罪起诉。检察官侯宽仁认定,特别费在性质上本就应“支出、使用”,不可纳入私帐,就算放着不用也不行。侯宽仁并未采法务部门特别费“实质补贴”的见解。
据“中央社”报道,检方起诉书指出,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1023万多元新台币,但相关账户总支出,至多只有349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意即有674万多元“根本未支出”。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以领据领得的特别费为506万多元,至多只有63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有443万多元未支出,总计马英九在市长任内未支出的特别费(不须单据部分)为1117.6227万元,均应视为贪污所得。
起诉书称,根据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1977年8月11日公函,以及台北市府历年的“岁出计划说明提要”、“费用用途科目”,均说明市长特别费依规定须限于公用支出,马英九本人去年第一次应讯时,也称特别费“不是薪水,应全数用于公用及公益”。
侯宽仁认定,法务部门去年11月“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与历年来“行政院”及财政主管部门公函对特别费用途的规定砥触,属独创新见解,并非通说。
他还认为,马英九以领据提领半数不须单据特别费时,已向会计人员承诺“来日会有支出之事实”,会计人员也是基于此种确信,才会每月初先支付给马英九,但马英九领取后,却未有支出,其有诈术之实施,“彰彰明甚”。
此外,检方更列举马英九自1988年起历任公职,认为他对此等公务常识“不可诿不知”。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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