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市政府已决定对原《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稿全文刊登在《南京政府法制网》(www.njzffz.gov.cn),从今天起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新增加了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实施细则》(修改送审稿)规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区内增建、扩建、改建等应当公示。
原《实施细则》中对个人自用住宅和房屋倒塌、灭失翻建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实施细则》(修改送审稿)规定,个人建设自用住宅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权属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灭失,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翻建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需进行翻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原址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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