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时,丈夫一气之下随手写下了一份“分居协议”,但夫妻双方并没有分居,妻子也没签字认可。数年后,夫妻诉讼离婚,那么,丈夫还要为自己单方写下的分居协议“签单”吗?
夫妻斗气 丈夫写下分居协议
现年52岁的黄秋生,是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
1981年,黄秋生兄弟就祖遗房产进行析产,黄秋生分得街上七架梁三间房屋。此后,陈玉娇与黄秋生将该房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1994年8月,黄秋生取得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的所有权证。
婚后前几年,黄秋生与陈玉娇的感情还不错,一家人和和睦睦,生活得幸福美满。可是,陈玉娇后来听说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双方便产生了矛盾,夫妻关系日渐淡化。2004年5月13日,黄秋生再次深夜才归,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黄秋生一气之下写了一份“分居协议”摔给了陈玉娇。分居协议表明:双方自愿分居,家中一切均归陈玉娇一人所有,同时黄秋生每月给付陈玉娇生活费500元,黄秋生的一切均由自己负责。可这毕竟是夫妻争吵时的气话,谁也没有当真,陈玉娇将分居协议往抽屉里一锁,后来也就把这事忘记了。夫妻二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陈玉娇也在尽量克制自己,总希望夫妻能和好如初。财产争夺分居协议成为焦点
然而,陈玉娇的努力还是付之东流,夫妻二人仍在吵闹中煎熬,这让她精神倍受痛苦。身心俱疲的陈玉娇经过痛苦抉择后,决定结束与黄秋生不幸的婚姻。2006年4月24日,陈玉娇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分居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表示了同意。但对于要求自己按分居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时,感到很冤。他认为,房产证上的房屋有母亲的一份,并非仅仅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该房是在老房基础上翻建的,老房是自己父亲的遗产,该遗产虽分给自己,但分家时母亲却并不知情。对于为何写下分居协议,黄秋生更是懊悔不已。他说那是自己在维护家庭的情况下违心写的,另外分居协议与离婚协议也并非一个概念。一诺千金丈夫为己冲动“签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书面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财产的分割,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已有承诺,该分居协议应视为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黄秋生兄弟分家时有众多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分家纸上签字画押,黄秋生母亲虽未签字,但应当知道黄秋生兄弟分家,且此后黄秋生领取新建房屋产权证时并未将其母亲列为共有人,因此黄秋生辩称其母亲不知道分家协议与事实明显不符,不应采纳。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也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对黄秋生的主张不予采纳。2006年7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陈玉娇与黄秋生离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
一审宣判后,黄秋生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1月18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点: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对共同财产处理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无疑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黄秋生写下的分居协议,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的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说是黄秋生因一时冲动所为,但他是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应认定是黄秋生真实意思的表示。陈玉娇对分居协议口头上表示接受,并向法院提交了该协议,要求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已表明其完全接受、认可了分居协议,则就转化为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江中帆、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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