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刘老太家住省城郊区,没有生活来源,老伴过世后,刘老太一人独居,多年来一直由儿子和两个女儿赡养。
去年11月份,儿子患肺癌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刘老太哭干了眼泪。然而就在儿子的丧事办完不久,刘老太的孙子找到刘老太,拿出一纸遗嘱,说是父亲生前立下了遗嘱,把房子、生活用品和存折等所有遗产全部都交由自己继承,要求刘老太把一张五万元的存折交给自己。
省妇儿维权志愿者律师潘信成说,刘老太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效力、形式等问题。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刘老太的儿子在生前将一张五万元的存折交给其保管,这种形式属于口头遗嘱,刘老太要证明其儿子生前将五万元作为母亲今后几年生活费,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嘱继承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刘老太的孙子拿出父亲的遗嘱,说父亲把所有财产都指定由其继承,如果刘老太对这份遗嘱有疑问,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这份遗嘱经鉴定确系刘老太的儿子生前所写,刘老太又没有证人证明这五万元的存款是儿子留给自己的生活费,那么刘老太儿子的财产应当按照自书遗嘱确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潘律师同时说,即使这份遗嘱确系刘老太儿子所写,但如果遗嘱中没有为刘老太留下遗产份额,那么这部分遗嘱属无效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刘老太可以放心,不要太担心自己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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