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报讯记者崔朝阳报道:公路大修,车行艰难,而收费却不见降低——这种情况或许将很快消失。新鲜出炉的《广东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服务质量和安全系数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应当降价的规定。
四种情况要降价
物价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价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如果原来的定价依据发生变化,或者社会对某方面价格反映强烈,应当适时调整价格。《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经营收费公路、有线电视、电信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在一定时期内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不宜继续执行现行服务价格水平的,应当降价或者采取价格优惠等措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灾难、事故等意外事件,破坏、毁损公路或者有线电视、电信设施,导致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严重影响交通、通讯服务及安全的;———因公路或者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改造严重影响车辆通行速度、交通质量和安全的;———因有线电视、电信等信息传送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或者技术升级,严重影响通讯质量和安全的;———因经营者管理不善直接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
恢复原价要由主管部门决定
降价或者优惠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征求意见稿》指出,遇有上述情形,需临时降低服务价格水平或者实施价格优惠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定价部门应当按照开展价格调查、公开征集意见、作出临时降价或者价格优惠决定、公告等程序进行。那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价格,可以组织专家评估。恢复原价需要哪些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当确有必要恢复执行原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定价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价格的调整强调了公众参与的原则:除了价格主管部门外,消费者、经营者也可以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定价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办理意见;经过听证程序决定的价格,降低时可不再组织听证,但应当通过媒体等公开临时降价方案听取公众意见。三大关注点
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部门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也不鲜见。如何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及时而有效?《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因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补贴,对价格大幅上涨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或者用以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用途。目前,这一制度尚不完善。《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基金的来源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面向社会征收、专项征收、价格行政处罚款提取等。
不能凭行政手段强卖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损害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或者提供垄断性、公用公益性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条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经营者凭借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设立社会物价监察员
《征求意见稿》对于政府部门的价格调控、建立价格监督体系、价格鉴定、调解、服务,以及防止出现价格垄断、哄抬价格、强制交易恶性价格竞争等方面,也都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可以建立社会物价监察员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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