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办法(暂行)》今起正式实施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今(15)日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办法(暂行)》将正式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监测抽查或经营者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将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封存、扣留、没收、销毁等措施让其中止流通或退出市场。
是否退市工商局裁决
根据规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决定,应当有正式文件依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当事商家两小时报工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做好检查记录。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经营者接到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同时,在2小时内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办法”还规定,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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