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天长市法院对原明光市粮食局局长张金贵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张金贵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张金贵1999年1月任明光市粮油食品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至2005年5月兼任明光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2005年6月任明光市经贸委党组书记。
2006年3月14日,天长市法院一审判处张金贵有期徒刑14年。张金贵不服,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滁州中院指定天长市法院重新审理。天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7万元,构成受贿罪;张金贵采取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6万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2台摄像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贵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张金贵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费允国、周强、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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