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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山澜还在跟“电子眼”较劲(图)

  年初,一本名为《虽败犹荣》的书出版发行,该书记录了作者喻山澜历时一年多的“电子眼官司”经历。“虽然现在我的官司输了,但我想自己实际上已经赢了,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北京交警已经将测速的电子眼送去检定了,包括广西在内的一些省市已经明确提出要对交警使用的电子眼进行强制检定。”

  一场预谋已久的诉讼

  2005年的6月13日,喻山澜开车来到执法站,查看自己的违章记录,准备交罚款,身着警服的值班人员接过递进去的机动车驾驶证,很快从电脑里调出了他的违章记录,告诉喻山澜:“超速罚款200元。


  按照有关规定,被电子眼拍下超过限速不到50%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扣3分。

  “先看看我超速的照片行吗?”喻山澜按照计划一步步地进行。

  在执法站的电脑里,喻山澜超速的照片被调了出来,在车速一栏里记载的是“82公里/小时”,而那条路的限速是70公里/小时。原来,2004年8月22日,他在北京市顺义区至平谷区的东江头村被电子眼记录下了超速行驶的数据。

  “你给我出一张照片行吗?”喻山澜想自己手里也保留一份证据。

  “不行,不行。”值班警员一口拒绝。

  人家不给,没有办法,喻山澜问:“请问你们的电子眼经过周期检定了吗?”

  “周期检定?什么意思?”值班警员被他问糊涂了。

  “就是电子眼要按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核发合格证书,你们的电子眼有合格证书吗?”

  “电子眼是市局给我们配置的,你去问他们吧!”值班警员有点不耐烦了。

  没办法,喻山澜只好把牡丹交通卡递了过去。

  “好了,去交罚款吧。”值班警员把牡丹交通卡还给了喻山澜。

  喻山澜一看,有点着急,他知道这种非现场执法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自己应该拿到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手里没有这张单子,待会儿到法院怎么向立案庭的法官说得清?这警员办事怎么不走正常程序呢?

  “你应该给我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吧。”喻山澜小心翼翼地说,语气却不容置疑。

  值班警员也没多说,很快就打印出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拿着这张决定书,喻山澜直奔距离交通支队不远的顺义区人民法院,拿出事先写好的起诉状,递上刚刚从交通队领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立案,在起诉状中,他要求撤销顺义交通支队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子眼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吗

  其实,早在2004年9月初,喻山澜就在交管局的网站上发现了东江头村那个超速记录,但他一直没有主动去缴罚款,因为距离年检还有很长时间,同时他觉得不该有那个记录的,因为自己对那条路的路况比较熟悉,也知道哪些地方有电子眼,他可不想硬往枪口上撞。

  于是,喻山澜开始对电子眼记录数据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后来他发现,《计量法》规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电子眼都应该进行强制周期检定。”他在调查中得知,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负责北京市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检测机构,2004年也没有在顺义区开展针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这就说明了电子眼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有了这些依据,喻山澜开始进行自己的行动。2005年6月14日,顺义法院通知他,法院决定立案,这使喻山澜感到欣慰,回想起一年前打牡丹交通卡官司时,光是为了立案就跑了四五趟。一时间,类似“打赢牡丹交通卡官司接着挑战电子眼”的新闻标题出现在北京各个媒体。

  “没错,是我主动联系的媒体。”身为记者的喻山澜并不掩饰,“就想让大家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你证据充分,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个说法”。

  喻山澜并不是孤军作战

  接下来的情况大大超过了喻山澜的预期,2006年1月9日,顺义法院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驳回喻山澜的起诉。

  法院认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因此被告所使用的电子眼尽管没有经过周期检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此外,被告的电子眼使用前、使用中,分别进行了一次抽检,结果为合格。“因此,拍摄原告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

  喻山澜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认为,交通支队始终没有拿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电子眼的检定合格证明,即使是那台电子眼的非周期检定证据,被告也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告提供的那几份证据,也只是对样品的测试结论,“样品的合格不能代表那台涉案电子眼是合格的”。

  在终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坚持了一审判决的依据。

  尽管官司输了,但值得庆幸的是,喻山澜并不是孤军作战,在北京有杜宝良,在福建有兰子禄,在青岛有司徒一平,他们都与交管部门对簿公堂,指出交警执法不告知、暗中执法的弊端,质疑电子眼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就在喻山澜到顺义区法院申请立案的2005年6月13日,杜宝良同一天把西单交通支队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同一个人在同一路段的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连续拍摄105次居然不对违章司机进行及时有效告知,程序违法了。

  满城尽是电子眼

  有评论称,我们生活的城市、我们行走的道路上“满城尽是电子眼”的时候,有一个逻辑不能规避:如果“电子眼”只是加大了违法者的惩戒账单、而不能减低违法行为的数量或有效限制违法预期,则泛滥的“电子眼”就难逃“见钱眼开”的嫌疑。这种执法仅仅有“制裁”作用,无法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评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执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换句话说,那些躲在暗处的、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电子眼”怕是经不起“目的正义”的考量。如果再加上不合理的财政制度、不恰当的激励机制,“电子眼”很可能异化成市民动辄得咎的“罚钱眼”。

  有行政法学家撰文指出,按照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仅看结果而不顾程序的执法,同样与“依法行政”相背离。

  据统计,广东省2006年收到的对交管部门的投诉中,70%是关于电子眼的,“违规、不规范使用电子眼正成为公路‘三乱’新的表现形式”。

  去年年底,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全省交管部门,今后流动测速,民警一定要在现场,且工作时须穿制服;测速设备不允许加装带有具有伪装嫌疑的防护装置。也就是说,改以往的“暗中执法”为“公开执法”。

  几乎就在广东发出通知的前一天,江苏省也做出类似规定,同时进一步规定,对超速10%以内的司机,只教育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

  2006年4月1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开头说:“最近,一些地方因执法不当引发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通知的第三项提出:要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使用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并经过检定。

  从2003年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不慎丢失而去工行补办,直到记录电子眼官司的《虽败犹荣》出版,已经整整过去了5个年头。喻山澜说,法学博士李刚起诉牙防组,3次起诉3次被驳回,上海的朱燕翎女士为了揭开雀巢奶粉的转基因迷雾,花了3年时间两次起诉都败诉,相比他们,自己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要稍小一些,虽然现在官司输了,但自己实际上已经赢了——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北京交警已经将测速的电子眼送去检定了,北京市也正在制定专门法规规范电子眼的安装使用。

  本报北京2月14日电

  他终结了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惯例

  一张小牡丹交通卡,让喻山澜在一年多前名声大震,拥有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硕士学位的他,供职于《中国工商报》已有16年了,尽管他写过数千篇新闻报道和时评,但这些远远没有他打的那场曲折的牡丹交通卡官司引人注目。

  从1999年起,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独家发行的牡丹交通卡,北京开车的人必须人手一张,用于违章扣分和罚款,如果开车不带卡,将受到处罚;如果卡丢了,必须去工行补办,补办费高达100元。喻山澜以北京工行“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2005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工行向喻山澜返还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官司历时近1年。

  工行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同时承诺向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称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为每卡30.80元。自此,北京工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补卡手续费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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