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设部网站]
200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9%。其中,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83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8.6%;370个县级市中,有229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县级市的61.9%。浙江、广东、河北、江西、甘肃、陕西、江苏、湖北等8个省的 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二、廉租住房制度资金落实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含部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8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 3.1亿元,社会捐赠0.2亿元,其他资金15.6亿元。2006年当年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2.1亿元(同上),土地出让净收益3.1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为4.7亿元,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3.5亿元。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全国 121个地级以上城市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其中青岛、宝鸡市定为15%,深圳、银川市定为10%。全国已有37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其中,重庆市1亿元,南昌市5224万元,拉萨、芜湖市分别3000万元。广东、云南、福建、陕西、西藏等省(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各市(区)或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青海省规定,省级财政承担80%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其他20%由各州(地、市)、县财政承担。
三、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情况
根据各地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计划 2006和2007年新建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小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或者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共15万套,837.56万平方米。截至2006年底,已经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其中,广东、吉林、辽宁等省计划新建廉租住房或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面积都超过50万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情况
截至 2006年底,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2006年当年新增21.9万户,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7.2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3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9.7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万户。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凡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当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 仍有信阳、遵义、保山、固原 4个地级城市,以及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二是, 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是, 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低,与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四是, 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申请、审批、退出机制不完善。 五是, 相当数量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进展缓慢。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一是,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 2007年年底前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要实现应保尽保,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二是, 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尚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比例的城市,要在2007年一季度予以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 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是, 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化工作。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 [2006]204号)要求,在2007年上半年全面开展达标验收工作;2007年7月30日前,将达标验收报告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三季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一览表 (点击下载)
2、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2: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
(共 145个)
辽宁省: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海城市、东港市、凤城市、凌海市、北宁市、大石桥市、盖州市、灯塔市、调兵山市、开原市、北票市、凌源市、兴城市
江苏省: 邳州市、新沂市、泰兴市
福建省: 福清市、长乐市、龙海市、邵武市、建瓯市、建阳市、武夷山市、福鼎市、福安市、漳平市、晋江市、石狮市
山东省: 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新泰市、肥城市
海南省: 万宁市、文昌市、琼海市、东方市、五指山市
山西省: 古交市、潞城市、原平市、永济市、河津市
吉林省: 榆树市、蛟河市、双辽市、洮南市、临江市
黑龙江省 : 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虎林市、密山市、铁力市、五大池市、肇东市、安达市、海伦市
安徽省: 桐城市、明光市、天长市
河南省: 信阳市、偃师市、辉县市、卫辉市、沁阳市、孟州市、义马市、灵宝市、长葛市、禹州市、汝州市、舞钢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
湖北省: 麻城市、安陆市
湖南省: 耒阳市、常宁市、临湘市、泊罗市、津市市
内蒙古自治区: 扎兰屯市、牙克石市、额尔吉纳市、根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丰镇市
广西自治区: 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山市、凭祥市
四川省: 都江堰市、广汉市、什邡市、华蓥市、西昌市、简阳市
贵州省: 遵义、清镇市、仁怀市、赤水市、都匀市、福泉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毕节市
云南省: 保山市、潞西市、瑞丽市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市
青海省: 格尔木市
宁夏自治区: 固原市、青铜峡市、灵武市
新疆自治区: 伊宁市、哈密市、奎屯市、昌吉市、库尔勒市、喀什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和田市、塔城市、阜康市、米泉市、吐鲁番市、乌苏市、阿图什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
(责任编辑: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