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虽不断提高,但幅度太小,远远落后于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户找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不少城市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
编者按
受民政部的委托,2006年7-9月中国人民大学李迎生教授及其同事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调查地点分布在全国的五大地区、九大城市,包括东北(沈阳、哈尔滨)、华东(南京、上海)、西北(兰州、西安)、华南(南宁)和华北(北京、天津)等区域。
共发放问卷2740份,包括2200份居民问卷(针对低保对象)和540份机构问卷(针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回收有效问卷2495份。下文即为此次调研的初步成果。
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低保制度进入更加完善的转型期,实现了一系列转变:从生活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从平均主义救助向分类救助的转变、从普遍型救助向选择型救助的转变、从维持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的转变、从不太规范的救助向比较规范的救助的转变。但是,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制度仍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低保标准偏低难解饥渴
2003年,低保制度开始了“分类救助”的制度建设。分类救助对“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在读中小学生、优抚对象等采取上调一定比例待遇的做法,使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改善。调查表明,目前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
城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低保标准虽不断提高,但幅度太小,远远落后于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国在建立这一制度时确立的保障线不足100元,到2006年上升到169.6元/人、月,人均补差82.9元/月,上升幅度不到1倍。除整体保障标准过低外,各地保障线之间的差别也很大。2004年全国低保标准最高的地区(京、沪,290元)和最低的地区(甘肃,118元)之间相差接近3倍。
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救助力度不足是整体保障标准较低导致的后果。我们在低保机构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对象的实际需求?结果如下表所示:
图表显示,大部分低保干部认为当前的低保制度对于“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重残人、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而言标准尤其偏低;比例分别为53.9%、46.6%和45.6%。
相当一部分实际生活存在巨大困难但又达不到当地低保补助标准的边缘家庭难以成为制度照顾的对象。当然,个别地方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但从全国看,这毕竟是少数。
对策建议:首先,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其次,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建议各地政府通过实际调查,对低保对象做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归纳不同困难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标准),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此外,适当考虑对贫困边缘户的救助。建议各地根据实际,逐步将贫困边缘户纳入低保制度的保护范围,至于办法与形式可以灵活采用。
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低保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或衔接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对低保对象再就业起了促进作用。以上海市为例,到2005年6月底,该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城镇领取政府救济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者加大了再就业培训的力度(见图1),对低保家庭中就读子女的照顾也在不断强化。
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户中75.4%表示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3.6%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时限太短,各市的救助渐退政策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显然,这种鼓励措施在实质上起不到太大的激励效果。更有甚者,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是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可能获得配套救助。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户找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低保户一旦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要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就相差无几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能拒绝就业、享受低保。
对策建议:强化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为了防止福利依赖,促进再就业,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
到上个世纪末,由于各级政府重视,低保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的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却存在一定的问题。调查显示:在社区低保资金的构成中,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所占的比例较低,市、区两级财政是资金的主渠道。由于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即使在同一个市,不同的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有差异的,各区财政能力也就有所不同。但目前不少城市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是固定的,各区所要自筹的比例也是相同的。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策建议: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当合理划分,做到各尽所能,不宜“一刀切”。一方面,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中央和省一级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用于补充贫困地区保障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在城市中要合理确定市、区两级财政各自的负担比例,根据保障对象的分布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市财政应适当向贫困市区倾斜。除此之外,为确保“应保尽保”所需资金,各地还可以采取开拓社会筹资渠道作为补充。
(调研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人民论坛》 ( 2007-02-15 第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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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虽不断提高,但幅度太小,远远落后于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户找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不少城市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
编者按
受民政部的委托,2006年7-9月中国人民大学李迎生教授及其同事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调查地点分布在全国的五大地区、九大城市,包括东北(沈阳、哈尔滨)、华东(南京、上海)、西北(兰州、西安)、华南(南宁)和华北(北京、天津)等区域。共发放问卷2740份,包括2200份居民问卷(针对低保对象)和540份机构问卷(针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回收有效问卷2495份。下文即为此次调研的初步成果。
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低保制度进入更加完善的转型期,实现了一系列转变:从生活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从平均主义救助向分类救助的转变、从普遍型救助向选择型救助的转变、从维持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的转变、从不太规范的救助向比较规范的救助的转变。但是,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制度仍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低保标准偏低难解饥渴
2003年,低保制度开始了“分类救助”的制度建设。分类救助对“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在读中小学生、优抚对象等采取上调一定比例待遇的做法,使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改善。调查表明,目前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
城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低保标准虽不断提高,但幅度太小,远远落后于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国在建立这一制度时确立的保障线不足100元,到2006年上升到169.6元/人、月,人均补差82.9元/月,上升幅度不到1倍。除整体保障标准过低外,各地保障线之间的差别也很大。2004年全国低保标准最高的地区(京、沪,290元)和最低的地区(甘肃,118元)之间相差接近3倍。
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救助力度不足是整体保障标准较低导致的后果。我们在低保机构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对象的实际需求?结果如下表所示:
图表显示,大部分低保干部认为当前的低保制度对于“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重残人、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而言标准尤其偏低;比例分别为53.9%、46.6%和45.6%。
相当一部分实际生活存在巨大困难但又达不到当地低保补助标准的边缘家庭难以成为制度照顾的对象。当然,个别地方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但从全国看,这毕竟是少数。
对策建议:首先,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其次,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建议各地政府通过实际调查,对低保对象做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归纳不同困难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标准),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此外,适当考虑对贫困边缘户的救助。建议各地根据实际,逐步将贫困边缘户纳入低保制度的保护范围,至于办法与形式可以灵活采用。
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低保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或衔接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对低保对象再就业起了促进作用。以上海市为例,到2005年6月底,该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城镇领取政府救济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者加大了再就业培训的力度(见图1),对低保家庭中就读子女的照顾也在不断强化。
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户中75.4%表示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3.6%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时限太短,各市的救助渐退政策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显然,这种鼓励措施在实质上起不到太大的激励效果。更有甚者,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是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可能获得配套救助。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户找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低保户一旦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要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就相差无几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能拒绝就业、享受低保。
对策建议:强化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为了防止福利依赖,促进再就业,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
到上个世纪末,由于各级政府重视,低保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的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却存在一定的问题。调查显示:在社区低保资金的构成中,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所占的比例较低,市、区两级财政是资金的主渠道。由于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即使在同一个市,不同的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有差异的,各区财政能力也就有所不同。但目前不少城市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是固定的,各区所要自筹的比例也是相同的。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策建议: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当合理划分,做到各尽所能,不宜“一刀切”。一方面,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中央和省一级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用于补充贫困地区保障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在城市中要合理确定市、区两级财政各自的负担比例,根据保障对象的分布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市财政应适当向贫困市区倾斜。除此之外,为确保“应保尽保”所需资金,各地还可以采取开拓社会筹资渠道作为补充。
(调研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人民论坛》 ( 2007-02-15 第四期 )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