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亲属间可互用住房公积金 该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
信报讯据《华商报》报道,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按规定提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1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了公积金覆盖面和提取范围。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西安市已有6704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已有97.24万人。但这个数字在该市所有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较低,部分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故停缴、少缴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较为突出。
对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把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原则规定具体细化,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了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凡享受低保的、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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