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柔区张先生在一火锅店与同事聚餐,被“免费”的啤酒崩伤了眼角。司法人员昨日依据消法表示,火锅店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说,啤酒瓶是在用餐中突然爆炸的,他被碎片崩伤了眼角,血流满面。
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调解时认为,这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司法人员就此表示,张先生在火锅店用餐并享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因火锅店提供的酒瓶质量存在问题而受到人身损害,尽管该火锅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酒水是属于火锅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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