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因为阻止没办理车位手续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与业主发生冲突并互殴。受伤业主将打人保安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日前,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受伤业主在打人事件中也有过错,只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杨女士经济损失6100元。
2004年8月5日,居住在门头沟某小区的杨女士驾驶私家车搭乘其丈夫和儿子,准备进入小区回住所。执勤保安员要求杨女士办理车辆进入小区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小区。双方产生争执,杨女士开车强行进入小区,保安员一路跟随并要求杨女士办理车辆出入小区手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杨女士丈夫焦先生见状下车与保安员动起手来。随后,焦某又用电话叫来朋友进入小区,与保安员互殴,杨女士也参与进来,互殴结果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伤情。杨女士伤情鉴定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杨女士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杨女士受伤事件中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将杨女士打伤的保安员系雇佣关系,保安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合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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