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2月16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等五名官员,因拒绝在“公务机要费”案中出庭作证,被台北地院各裁罚新台币三万元,提起抗告案。“高院”认为抗告无理由,昨日裁定“抗告驳回”。
据报道,“高院”裁定认为,依规定,公务员固然可以拒绝证言,但在刑事案件,证人如拒绝证言,仍应释明拒绝理由,提出声请。其声请是否有理由,自应加以审核而予以准驳,否则证人将率予拒绝证言。至于许可或驳回拒绝证言,侦查中应由检察官以命令行之,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本案中,台北地院传唤“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总统府”第二局局长余新明、“总统府”政风处处长谢建财、“总统府”第二局第三科科长吴倩萍、“总统府”政风处第一料科长萧益仓等人到庭具结作证。但是,陈唐山等仅以函覆,不待法官裁准,径拒绝证言。
“高院”裁定认为,依“总统府”的函覆内容,仅泛称待证事项涉及“外交”及“国家安全”机密,专属“总统”“国家机密特权”,受“宪法”保障;证人系公务员身份,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为讯问,妨害“国家利益”等语,并未详述拒绝证言理由。其次,陈唐山虽称开庭日公务繁忙,有不能到场之正当理由,也仅笼统称公务繁忙,并未具体说明何种公务必需其亲自处理或提出相关具体事项以供法院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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