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一起劫匪刺死被害人的抢劫案中,受害方急需赔偿款维持生活。但劫匪已收监服刑,家人经济困难,无力赔付。面对这起无法执行的“死案”,南充市中院尝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动用2000元司法救助基金支付给受害方。
2001年4月2日,南充发生一起抢劫案,未成年人杨某等人抢劫时,将被害人沈旭林刺伤。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年底,南充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2000元;杨等人赔偿死者父母开支的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其中,作为杨某法定代理人的杨的父母承担69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入监服刑,杨的父母却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2002年3月,死者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杨家东拼西凑,凑齐了3550元,再无支付余款的能力。执行干警了解到,杨某的父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南充市中院按照最高法院、四川省高院有关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精神,决定从该院司法救助基金中拿出2000元,救助死者父母。上月底,死者父母领走了救助费用,这起案件执行终结。
叶明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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