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局原副局长杜甫来“栽倒”带来的警示
法制网通讯员 丁一鹤 王忠军
每个官员犯罪都有特点,杜甫来的特点在于,他是从中国地震局机关“带钱下派”到北京市地震局的官员,但是他却把从上级单位带来的钱装进自己口袋里。
2007年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杜甫来有期徒刑11年。一笔“小钱”撂倒一个厅局级高官,此案引发的是我们对“带钱下派”官员一个普遍性问题的关注。
荣登高位 带钱下派当局长
杜甫来似乎跟11月有缘。他11月出生,11月带钱下派,11月拿了不该拿的钱,11月被羁押,11月被审判。这个“11”,我们用口语读起来可以念作“要要”,正是杜甫来“要”了不该“要”的钱,才把自己“撂”进了监狱。
杜甫来1955年11月出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只有大专文化,但他的官位不错,在担任北京市地震局副局长之前,他一直在中国地震局任办公室副主任,主管行政后勤和分房等工作。2001年8月,时来运转的杜甫来被任命为北京市地震局副局长,一下子从处级干部变成厅局级官员。任职命令下达之后,由于中国地震局的工作还没有交接,所以他要把中国地震局的扫尾工作完成之后才能赴任。这个期间,上级领导交给他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2001年11月,分房工作结束后,杜甫来的一位领导把他叫到办公室说:“给局领导们分的房子都是毛坯房,有人建议做简单装修,这事在国家局办怕影响不好,你马上就要到北京市地震局上任了,可以随着你下到北京局一笔钱,如果定下来装修,就从北京局的这笔款中出钱,如不用,就算给北京局一笔经费。”
带着上级的下拨款赴任,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惯例”,对新任的官员而言也是一件光彩的事情。2001年11月,杜甫来到北京市地震局上任。2001年12月13日,中国地震局下拨给北京市地震局基础改造专项维修款人民币30万元。
这30万元到账之后,杜甫来跟主管计财处的副局长打招呼说:“我从中国地震局带来了30万元专款,这笔款子由我使用。”
因为北京市地震局此前经常接到中国地震局下拨的专项或课题经费,一般也都由负责该项目的人员使用,所以这位副局长把30万元由杜甫来使用的情况告诉了计财处处长,并在中国地震局2001年计划项目表上30万元旁边注明“杜局管理”。
30万公款 上边不说下边不问
而在2001年12月13日拨款计划下达几天之后,中国地震局的那位领导就跟杜甫来打招呼说:“因为没有找到给局领导装修的依据,这30万元不用了,你们就作为经费留用吧。”杜甫来一听,自然是喜上眉梢,但他只是淡淡地说了三个字:“知道了。”
那位中国地震局的领导没有和北京市地震局的任何领导就该款的情况打过招呼,他觉得,既然是下拨的款项,北京市地震局如何使用,他就没有必要过问了。这笔钱成了上边不说下边不问的钱。
这个时候,区区30万元变成了杜甫来面前巨大的诱饵,杜甫来并不想把这笔钱用在公家身上,他想一口吞下这笔钱。他认为,自己带来的钱,就应该自己“花”。
怎么顺理成章地“花”这笔钱呢?杜甫来很快想起一个个体包工头傅老板。2001年底,杜甫来把傅老板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让他做个30万元的工程预算和合同。杜甫来说:“你做个30万元房屋翻修方面的预算,我把钱汇给你,你再提出来给我,至于活儿怎么干,明年再说吧。”随即,杜甫来跟傅老板讲了具体工程等内容,工程地点是牛栏山地震台。
傅老板很快让预算员做了一份30余万元的工程预算书交给了杜甫来。不久,杜甫来给了傅老板30万元的支票。傅老板把支票存在自己的个人账户里,并按杜甫来的要求,从他挂靠的建筑公司开了一张30万元的发票交给杜甫来报账。
但是,这个傅老板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不会白帮杜甫来这个忙,他告诉杜甫来,开发票要交大约3万元的税。杜甫来急于拿到现金,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之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傅老板分3次共交给杜甫来27万元。但在此之前和以后他再也没有与北京市地震局签过其他合同,也没有做过北京市地震局的任何实际工程。而杜甫来从傅老板那里拿到发票之后,立即把计财处长叫到办公室,把合同、预算书和30万元发票交给计财处长,让他到财务把账报了,计财处长就按照杜甫来的要求报账了。
天衣有缝 东窗事发方后悔
按照北京市地震局的财务规定,动用这笔款项,就必须在局务会上讨论。但是,这笔支出只靠杜甫来自己的签字,却顺利报账了。
此后几年,杜甫来也没有向班子汇报过这30万元的事情。杜甫来以为这件事情做得天衣无缝,但他没想到凡是衣服都有缝。2005年11月3日,杜甫来听说检察院正在查那笔30万元的去向,他顿时慌了手脚。他立即找到一位好朋友借钱,打算先把钱还上,然后再投案自首。杜甫来因此找过局长和局纪检书记,但此时谁也救不了杜甫来了。2005年11月10日,杜甫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查获归案。2006年11月24日,身着绿色军大衣的杜甫来站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在法庭上,杜甫来为自己的贪污行为作出了很多辩解,但这些辩解连杜甫来自己都觉得苍白无力。2006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杜甫来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杜甫来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2007年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杜甫来的上诉,维持原判。
下派官员除了带钱还应该带什么
丁一鹤
杜甫来需要用11年的牢狱之苦,去洗刷他贪污30万元的污点了。杜甫来贪污案与众不同的特点在于他是一个我们很少关注的“带钱下派”的官员。
不容讳言,在一些地方,上级单位的中层干部被安排到下级单位担任主要领导,在这种任职过程中,除了职务上的提升之外,上级单位的领导为了表示对属下的关心,常常会给下派的官员一些各方面的照顾,其中以各种名义的“带钱下派”是一种做法。而且,无论上下级,对此大家都会心照不宣。一般来说,下拨的资金终究是要用在下派官员所在单位,如果这些钱确实为老百姓谋了福利,倒没什么可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专款”往往是被杜甫来这样的下派干部“专用”了,甚至在用于公务之余,有一些钱就直接装进了私人的腰包里。
在各地最受欢迎的往往是带着资金下去的扶贫干部。上面把钱拨下去了,下面怎么用的这些钱,一般来说上面过问得就很少了。而且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像杜甫来这样带着下拨款项下派的干部,或者能够向上级要来钱的官员,在钱款支配上大家往往遵循着这样的规则,就是谁要来的钱谁支配,至少可以支配一部分,别人是不好说什么的。这就给了杜甫来这样的人留下贪腐的空间。杜绝这种贪腐其实很简单,就是不管谁要来的或者带来的钱,必须严格按照组织审批程序使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做到“按组织程序”就很难了。我们要关注的是,下派干部除了带资金、带项目之外,还应该带什么才能造福一方。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带一颗公心去上任就足够了。可是,杜甫来这样的官员把公心扔掉了,只带了一颗私心。
(责任编辑: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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