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连日来,河北省邯郸市1095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入到千余户困难群众家中走访慰问,并送去慰问金70余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今年该市不仅提高了慰问金标准,而且要求慰问金必须由进行慰问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
每到岁末年初,各地组织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已经成为一项“保留节目”。这其中,不乏令人感动的场面,但也有一些是走过场的,甚至是把这当成应景或者作秀的机会。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人联系5户,其他市级领导每人慰问3户;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联系两户,其他县级干部每人联系一户”——在邯郸市,当“送温暖”成为一种被强制完成的任务时,很难想象,还能留有多少爱心成分,而且这种为了“完成任务”而搞的“送温暖”,也有可能成为政绩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显然,要求慰问金必须由进行慰问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诚然,“送温暖、献爱心”是好事,但地方政府却没有强制官员“做好事”的权力。
在新春佳节,给困难群众送去慰问品或慰问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而且,“送温暖”活动是政府长效帮扶政策的一个有益补充,本来就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怎能让领导干部自掏腰包“送温暖”?(舒圣祥)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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