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等五名官员,因拒绝在“国务机要费”案中出庭作证,遭台北“地方法院”各裁罚3万元,提起抗告案。“高院”认为抗告无理由,昨日裁定“抗告驳回”。
“高院”裁定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务员固然可以拒绝证言,但在刑事案件,证人如拒绝证言,仍应释明拒绝理由,提出声请。
至于许可或驳回拒绝证言,侦查中应由检察官以命令行之,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本案中,台北地院传唤“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总统府”第二局局长余新明、“总统府”政风处处长谢建财、“总统府”第二局第三科科长吴倩萍、“总统府”政风处第一料科长萧益仓等人到庭具结作证。但是,陈唐山等仅以函复,不待法官裁准,拒绝证言。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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