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丛笑)昨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出《长沙市200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城区学校“一费制”标准仍然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农村学校(含县、镇)“一费制”以外的其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学生家长自愿签字后,才能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
城区学校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可收取借读费,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可加收50元,但对安排就读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农村学校不收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计收,不得一次性收取。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含子弟学校)“一费制”全免(不含自愿部分),主要对象包括三类:享受中央免费教材的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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