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2月21日专电(记者孟华)春节期间,各商家纷纷举行促销活动争抢商机。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节日期间,商业促销仍然存在违规现象,因此需要警惕商家的促销陷阱。
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节日消费旺季来临,一些不规范的促销现象又有所抬头,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促销广告偷换概念。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举例说,有家报纸广告刊登:“某商家手机实行打折销售,单机价格1599元,活动截止到2007年元旦期限”。这种广告给消费者的概念是,既然降价活动截止到元旦期限,那么活动就应在元月3日结束。
但实际情况却是,当有的消费者元月2日再去该店购买手机时,该款手机售价已是2200元,消费者不解,经过质问才恍然大悟,原来广告登的是“元旦期限”而不是元旦期间,商家把期限概念解释为,活动仅限1月1日当天。春节来临,一些商家也开始使用这种办法来吸引客源,值得消费者警惕。
二是不明确促销地点。春节以来,有消费者反映,某经销商为吸引客流,在平面媒体上刊登:“节日期间,消费者在××电器购买800元的商品,便可获得150元的现金返款。”有不少消费者在消费800元后,并未得到150元返款。原因是××电器属于连锁商业,广告中并没有明确举办这次活动的具体门店,因此消费者在索要返款时均被告知:“广告刊登的活动不包括本店”。
三是不履行经营承诺。某商家打出促销广告称:“如果上述商品在15日内,消费者发现其他地方的售价低于本店,我商场将退还差价”。偏巧有位消费者刚花3398元在此购摄像机后,又发现另一家商场促销广告中的同款摄像机售价比这家低100元,于是他便拿着报纸广告和自己购买摄像机的发票,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差价。但商家讲:“我们不认广告,只认你在另一家商场的购货凭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另一家商场买了同样的产品后,该商场才同意退还差价。
春节消费要慎对“优惠”
新华网西安2月21日专电(记者杨一苗)春节期间,商家往往在广告中以“节日大优惠”来吸引顾客,但这其中陷阱多多。西安市工商局日前发布节日消费提醒,要消费者理性对待促销活动,避免冲动消费,别被“优惠”忽悠了。
西安市工商局此次发布的消费提醒指出,春节期间,消费者消费时,要慎重选择消费场所,要认真查验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识,并索要、保存好凭证,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一些女士会利用春节的空闲时间去美容院做美容,在购买“美容卡”时,要谨防经营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擅自更改美容项目甚至“失踪”,尤其是选择美容美发经营者推出的优惠甚至免费的服务或者商品时更要留意其使用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同时,节日期间商场或者一些服务场所的打折、返券、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大量增加,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心态,货比三家,根据需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冲动。随团出游时,则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自行出游时,不要轻信火车站、汽车站等场所招揽住宿人员的花言巧语。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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