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地区安全拓展人道主义事业我国积极履行地雷议定书国际义务
本网讯今年是我国根据《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所享有的9年推迟期的最后一年。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履约事务局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自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简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我国在履行地雷议定书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为维护地区安全、拓展国际人道主义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我国除组织开展了中越边境地区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和善后重建工作外,还大力开展了国际扫雷交流与合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8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组织开展了库存地雷普查、销毁和改造工作;面向武装人员和人民群众广泛传播了与议定书有关的知识;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有关地雷作战运用的多种教材、教范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严格控制地雷转让。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所有最重要的保护平民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而且还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保障其得以实施。我国的《国防法》第6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对军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具体惩罚措施,有效地确保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
此外,我军还采取有效措施,向武装部队人员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各军区、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高度重视地雷履约工作,制定了周密的地雷履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坚持以增强地雷履约意识和普及地雷履约知识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理论教学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地雷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断强化了广大官兵的地雷履约意识,基本确立了广大官兵的依法用雷观念
我国还力所能及地开展了国际扫雷援助活动。从1998年至今,我国通过举办国际扫雷培训班、捐助款项和扫雷器材、派遣专家组赴雷患国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扫雷等多种方式,向10个亚非国家提供了扫雷援助。2003年,我国加入了“地雷行动支助小组”。2004年,我国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合作在中国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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