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像现在一样,立法工作会这样风起云涌,扣动人心,每部法律的背后都在最大限度地确认并调整着更多人的利益,给人们带来商机与希望。”这些激荡在当代中国一大批立法人士心中的话语,同样是他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行政立法助力企业发展:《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使得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许多家庭也不得不被迫拆迁,更有穷困者流离失所。
“为什么属于自己的老屋,别人却可以借权力强制拆迁?”2004年年初,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向天发问。
幸运的是,在黄振老人被迫拆迁前18天,即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他的问题给予了确切的回答:“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聪明的黄振老人成为了首个拿着《宪法》单行本抵制拆迁的案例,在他的那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下来的同时,一场宪政关乎民生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
然而,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终究离普通人的生活有距离。在更多的行政权力面前,黄振老人的做法并不是总能奏效,权利的享有及保证仍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物权法》呼之欲出。
其他问题同样存在。
2004年,正是中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为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宪法》修正案做出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这样的《宪法》条款并不能解决当下私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重行政审批。当时有媒体报道,“浙江金华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盖了270多个章,跑了两年多,等手续办下来,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广西玉林一位65岁的老人,为了筹建花木市场,在十多个部门间来回‘跑’审批,竟折腾了86次。”
行政权力的过多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优势作用,权力寻租并发的贪污、受贿严重。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开始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历程。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之后,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行政法框架基本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于是,即使存在行政许可,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权利人有权依据该法对相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要求国家赔偿。
“WTO过渡期的结束,国际竞争对手已经要求中国企业遵从国际游戏规则,并陆续针对中国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补贴行为发起‘反补贴’程序。”在行政法学界的领头人,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看来,“反补贴”的严重性在于,它将不只影响一个企业,而会影响涉及该行业整个产业链的所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
《法制日报》的周芬棉博士也认为,从2004年到2007年,行政立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民商立法。
基于企业本身的立法组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006年1月1日,温州小伙王毅诚兴高采烈地拿到了中国第一家一人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这是新《公司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天。时至今日,当你在Google或百度搜索上输入“一人公司”时,仍能发现不胜枚举的案例。“一人公司受欢迎,是因为很多企业在成立之初,出资人往往就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需要集中决策,灵活应变,如果出资人之间分歧过多,势必影响企业对市场机会的选择,不利于企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教授说。
事实上,新《公司法》实施前,很多企业虽然名义上有两人以上的出资人。但往往是一个出资人占到99%以上股份,另一个出资人只占有1%左右的股份,两个通常是亲属关系,管理、分红由一人控制,另一个出资人只是为了附和法律规定的名义存在,已经是典型的一人公司。
当然,公司制不一定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或最优选择,作为“企业”在人类历史上诞生时最初的存在形态,“合伙制”再次锁定了国人的眼球。
2004年,记者曾在北京市西城工商局亲眼目睹数位海归申请“有限合伙制”企业但婉遭拒绝的景象。仅仅三年之后,《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限合伙制将被正式确立。
“有限合伙制将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很多中国企业在寻求上市之前,往往需要进行股改、增资,这都需要产业投资基金介入。同时,国家三板市场的酝酿建设,资本市场的内在拓展同样需要产业投资基金发挥作用。”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廖明副会长曾在“建设多层资本论坛”上告诉记者。
然而,廖明表示,在我国目前基金产业的运作模式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并不持有其管理基金的股份,在利益相关性不强的情况下,基金运营的水平与效率都受到了限制。“有限合伙制确定后,基金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这样的模式:出资较多的机构可以在不参加公司管理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较少但具有基金运作天赋的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通常出资不到10%的管理人可以分到基金利润的50%,这就是有限合伙制在金融行业的典型应用。”廖明说。
一方面是企业的生生不息,另一方面,重组、破产、清算对企业来说不可避免。没有一个好的退出程序,各方面的利益同样难于保证。
“由于缺少一部与国际对接的《破产法》,已经直接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结果。”《破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指出。
2006年8月23日,《破产法》获得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企业来说,“逐利”同样重要。所有的利润都必须在减去“人力成本”和“税收”后才能归为企业所有。
在这个倡导“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的时代,人的劳动价值得以强调,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进一步要求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一部涉及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劳动合同法》跃然纸上,只待2007年的人大会审议通过。
同样呼之欲出的是,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该法实施后,外资曾一度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将得以终结。
基于金融方面的立法:《证券法》《刑法第六修正案》《基金法》《票据法》《私募基金法》等
“披露,披露,披露”,八十年前,证券法鼻祖罗斯这样总结证券法的核心与精髓。
八十年后,当中国内地一系列上市公司挪用资金、侵吞财产案件让股民目瞪口呆的时候,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才被人们真正重视起来。
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尽管新法涉及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调整幅度甚大,内容也极其丰富,但是“信息披露”的主线清晰。
随后,2006年6月《刑法第六修正案》通过,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紧接着,2007年2月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从而将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记者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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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而后有大国
四年转瞬即逝,中国的立法进程却波澜壮阔。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这奏响了中国经济立法迄今为止最响亮的音符,也为未来埋下了最浓重的伏笔。
这一切都源于中国财富状况的质变。经济学家樊纲的一项研究表明,私人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新的数据是,5000万人的“新社会阶层”,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资本,直接或间接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
因此,我们已经不能无视“新阶层”的崛起,更不能无视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害,所以继《宪法》修正案出台后,久拖未决的物权法也呼之欲出。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重要法律。在当代的语境下,显然物权法保护最多的还是那些最易遭受公权侵害的社会群体。
同样,4年来的法制建设中,对“民生”的重视贯彻在了诸多的立法理念中:《反垄断法》的出台彰显了政府“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两税并轨”关注的是多数内资企业的“民生”,新《公司法》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额让更多的人有了创业的可能;《义务教育法》使公平享受教育不再是奢望。
事实上,现在中国的改革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恰恰正面临公平性在许多领域丧失的窘境,“和谐社会”的提出可以看做是一个社会自我纠偏机制的启动,而在立法中透露出的“以民为本”的理念也暗暗契合了真正决定中国历史进程的广大民意。
综观历史,国家管理体制向现代法制国家转变,是近现代大国崛起的必备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近年来的立法进程既是对此前二十多年改革一次及时的肯定,也是对目前需要调整的改革方向的确认,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时下,中国经济正在由“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发展,中国节奏的变化为世界所瞩目。一个经济强劲发展的中国令人振奋,一个法制中国更加值得期待,一个和谐中国的理想正被我们触摸!(记者陈伟)(来源:中国经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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